工程地区 | 安徽省-黄山市-休宁县 | 项目类型 | 市政公用设施-供水供热、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 |
| 项目阶段 | 主体施工 | 建设性质 | 改扩建 |
| 甲方类型 | 政府部门、国企、事业单位 | 外资类型 | -- |
| 层高 | -- | 建设周期 | 2025年1季度 - 2025年1季度 |
| 投资金额(万元) | 6000 | 更新时间 | 2024-07-25 (发布:2024-07-25) |
| 项目地址 | |||
| 项目描述 | 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包括: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.153hm2;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;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:水土流失治理度98%,土壤流失控制比1.25,渣土防护率98%,林草植被恢复率98%,林草覆盖率19%;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;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4.1224万元。生产建设单位需全面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和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〉办法》的相关要求,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,落实水土保持‘三同时’制度,严格限定施工活动在用地范围内,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,落实余方处置方案,做好表土剥离、保存和利用,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,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;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,实行‘绿黄红’三色评价,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;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,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;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;接受县(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。如项目地点、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,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;新设弃渣场需开展减量化、资源化论证,并编制补充报告报批。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须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,并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黄山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,接受核查。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项目不得投产使用。许可文件有效期3年,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申请重新审核,否则自动失效。 | ||
项目主要材料设备 | 主机:
锅炉、汽轮机、发电机、空气压缩机。
一辅: | ||
| 项目工期及阶段 | 截止(2025年12月29日),该项目处于主体施工阶段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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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部门 | 招标部 |